江安县市场监管局致全县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告知书
2026-04-01 16:59

全县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

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规范肉制品进货查验、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宣传销售等全链条关键环节行为,坚决遏制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虚假标注、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全省关于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1.严格准入管理,依法取得主体资质。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必须依法取得《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肉制品经营主体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四川省小经营店备案证》;严禁无证生产经营、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严禁在非登记场所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生产销售单位要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购货凭证,查验好“两章、两证”,即猪肉产品动物检疫合格标志(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牛、羊肉动物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鸡鸭类产品动物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进口的肉制品要查验好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建立并保存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严守生产规范,严格把关肉制品质量。严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严禁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肉类、走私冻品等生产加工肉制品;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形;严禁在肉制品中非法添加工业染料、甲醛、硼砂等非食用物质。严禁以猪肉、马肉、鸭肉、鸡肉等冒充驴肉、牛羊肉;严禁以“合成肉”“重组肉”“拼接肉”“调理肉”冒充“原切肉”“新鲜肉”;严禁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

4.标签必须真实、准确、清晰、显著,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真实、不可篡改。不得虚构“零添加”等宣称。不得使用易产生误解的图案、文字、字体、颜色等暗示原料来源或工艺。对仅以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羊肉、牛肉风味的调制肉制品、熟肉干制品,标签不得标注“羊肉”“牛肉”等真实肉类名称,不得使用“XX羊肉卷”“XX牛肉粒”等易误导消费者的产品名称。

5.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日常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排查”相结合方式,实施全覆盖、靶向式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全面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企业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报告系统(https://spjb.samr.gov.cn)”或12315、12345投诉举报热线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通讯员 吴永琴 审核 邓莉 审签 宁云丰)

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记者/作者:江安市场监管

编辑:陈钰芸(见习)

责编:张军、黄斯敏

监制: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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