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江安县2025年度第二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审核的公告
2025-10-30 11:00

为规范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提升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能力,按照《宜宾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3〕-1102)和《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2024)》(江住建规〔2024〕1号)等相关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开展江安县202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审核工作,现就相关规定及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是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符合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可自愿在实物配租或申请租赁补贴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二、保障范围

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是长期工作或居住在江安县主城区(东至江安县城乡生活垃圾压缩转运中心、南至环城路、西至金府商贸城迎宾大道与环城路交接处、北至滨江路)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江安县江安镇城镇户籍家庭。指具有江安镇城镇户籍,于申请之日在江安县主城区连续工作或居住12个月以上的家庭。

2.外来务工人员。指在江安县主城区内稳定就业,且在江安县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申请之日起计算)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

3.新就业人员。指毕业年限未满60个月(从毕业当月起计算)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江安县主城区内稳定就业,并在江安县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申请之日起计算)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统称为申请对象。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地城镇户籍但在本地工作或居住的、户籍因就学或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县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家庭成员主要为:配偶;父母与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或者未婚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或母;共同生活的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家庭成员。

(二)申请家庭需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情况符合标准。

1.家庭收入的要求: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江安县江安镇城镇户籍申请家庭,申请时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江安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47045×70%=32931.5元/年/人(含本数)。

(2)外来务工和新就业人员申请家庭,申请时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江安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即47045×2=94090元/年/人(含本数)。

2.家庭财产的要求: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股权及房产等。家庭财产不高于上年度江安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即47045×5=235225元/年(含本数)。

若申请对象拥有一辆或多辆机动车(含摩托车,但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轮椅车、电动代步车等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除外),购置价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税前价)。

3.住房的要求: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且在江安县范围内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拆迁安置住房(含货币补偿安置)、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

4.其他要求:申请对象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予、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申请对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及住院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需提交资料

(一)《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在申请社区领取)。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低保、城市低保边缘户、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成年孤儿和困境儿童的,需提供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年满22周岁的男性或年满20周岁的女性,需提供婚姻状况资料。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身的,本人填写《单身承诺书》(在申请社区领取)。

3.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 丧偶的,提供户籍注销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对象为新就业人员的,需提供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工社保历年缴费信息、收入证明。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房产的,需提供不动产证或预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登记了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的,需提供登记购置的机动车行驶证、购置发票或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1寸照片各1张。

(十)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资料。

五、申请时间、地点及审核流程

(一)申请时间

2025年11月3日至2025年11月21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二)申请地点

申请对象居住地社区。

(三)审核和分配流程

1.申请和受理。居住地社区负责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当场核对申请对象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确保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员、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资料不完整或经调查不符合保障要求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对象;申请资料完整且合规的,将申请资料、受理意见一并上报江安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2.初审及公示。江安镇人民政府负责公租房申请的初审和公示。对社区提交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员、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补充、补全的资料或内容。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申请对象的信息、家庭人员、收入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日。对公示提出异议的,江安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将调查结果告知提出异议人。公示完成后,江安镇人民政府将申请对象的申请资料、初审意见、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

3.审核及公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公租房申请的审核。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婚姻、社保、车辆、住房、享受征地拆迁政策等情况进行复核审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申请对象的人员情况、保障方式等相关信息在江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10日。对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对象,作为公租房配租对象。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江安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由江安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按配租流程组织配租。

4. 分配入住。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由江安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组织进行公租房分配。分配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确认,分配过程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监督。分配流程、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配租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

对已选定房号,无正当理由自动放弃配租或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六、保障标准

(一)实物配租标准

1.申请对象为一人、夫妻二人或与同性别未满12周岁的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保障一室户型为主。

2.申请对象为母子、父女、三人以上、申请家庭有80岁以上老人或12岁以上子女的申请家庭,原则上以保障二室户型为主。

(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1.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家庭人口1人户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2人户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家庭租赁补贴发放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1)符合保障要求的江安县江安镇城镇户籍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农民工)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

(2)符合保障要求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

(3)符合保障要求并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6.5元/平方米/月。

2.申请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6平方米的,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暂不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直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优先保障规定

1.公共租赁住房从低端保起,对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役军人及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残疾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边缘户、成年孤儿、困境儿童予以优先保障,需提供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的证明材料。

2.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或身患一、二级重度残疾的保障家庭,优先提供低楼层或电梯房源等出行较方便的房源。

七、拟分配房源情况

本次可分配公租房房源共计228套,其中,一室户型68套、二室户型160套,相关房源信息详见附件。

八、公租房租金执行标准

按照《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标准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23〕3号)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一)保障面积标准

家庭人口16平方米/人,家庭人口1个人按1.5人计算,家庭人口2人及以上按实际人口计算。

(二)公租房租金执行标准

1.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公租房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超出保障面积按2.5元/平方米/月计算。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公租房租金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超出保障面积按2.5元/平方米/月计算。

3.江安县江安镇城镇户籍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家庭公租房租金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

4.农民工家庭公租房租金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月。

九、公租房相关管理规定

(一)申请人在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审核单位将直接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

(二)承租人应当主动服从公租房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自觉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擅自装修等行为造成房屋或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自费修复或按实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对不再符合城市低保或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核符合其他保障对象类别条件的,按规定变更保障对象类别,继续承租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类别的租金。

对未到资格期满审查期,保障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保障资格或标准的,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进行保障。

(四)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1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承租家庭的被保障成员之一),向属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若无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进行变更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收回。

(五)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合同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5.租赁期内,因承租人数减少不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应当换租至相应户型,拒不换房的;

(六)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对象的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申请对象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骗取住房租赁补贴或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申请对象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4.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5.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相关职能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十、咨询电话及地址

特此公告


附件: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2025年第二次配租房源


江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








记者/作者:江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康如梦

责编:魏蔚、李富强

监制: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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